- 法规标题: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19日文书字号:鲁政字〔2025〕188号
- 生效日期:2026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
鲁政字〔2025〕18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山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
各级残联组织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工作。
第四条
坚持“救早救小”“应救尽救”原则,对符合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以下统称残疾儿童)实施康复救助。
申请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应当持有残疾人证且未满18周岁或者持有符合规定的残疾诊断证明且未满7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地户籍;
(二)监护人持有本地居住证且纳税1年以上;
(三)监护人持有本地居住证且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四)监护人持有本地居住证连续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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