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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等四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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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等四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 制定机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14日文书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3号
  • 生效日期:2025年12月14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查看 第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等四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25年12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一〇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查看 2025年12月14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等四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废止下列4部省政府规章:

一、《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1994年12月9日省政府令第15号公布,2016年11月15日修正)。

二、《黑龙江省公共文化设施管理规定》(2002年9月19日省政府令第4号公布,2011年12月9日第一次修正,2016年11月15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5月21日第三次修正)。

三、《黑龙江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办法》(2008年6月25日省政府令第1号公布,2016年11月15日修正)。

四、《黑龙江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9月24日省政府令第14号公布,2016年11月15日第一次修正,2018年1月4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5月21日第三次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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