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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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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
  • 制定机构: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4月1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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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已经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22年2月18日通过,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3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查看 2022年04月19日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
(2022年2月18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2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城乡建设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大理白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以下简称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名城保护涉及文物的,应当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苍山、洱海、洱海海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还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名城保护范围主要包括:

(一)大理古城;

(二)喜洲古镇、龙尾关历史文化街区;

(三)双廊历史文化名镇、周城历史文化名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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