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打击零星贩毒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试行)》
- 制定机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司法厅
- 发布日期:2005年11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5年11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打击零星贩毒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了有力地打击零星贩毒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云南省禁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禁毒工作实际,现就我省打击零星贩毒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零星贩毒案件的概念和认定
零星贩毒案件是指毒品犯罪主体少量贩卖鸦片、*********、吗啡、大麻、可卡因、氯胺酮、苯丙胺类(冰毒、*********等)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和精神药品的案件。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少量贩卖毒品,或被他人指认曾向其购买过少量毒品,并有相应的事实印证的,无论犯罪嫌疑人本人是否供认,都应认定为零星贩毒案件。
二、零星贩毒案件中累计数量的问题
(一)在现行查获的零星贩毒案件,如犯罪嫌疑人不是吸毒人员,且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对毒品还有医疗等用途的,缴获的所有毒品都应认定为贩卖的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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