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办案指引
- 制定机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2020年06月15日文书字号:晋高法〔2020〕34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法院文件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办案指引
(2020年6月15日 晋高法[2020]34号)
为了统一全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判及调解尺度,着力实现类案同判,切实提高审判、调解效率,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就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相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调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参照执行。
一、医疗费
1.医疗费包合现场及转运途中的院前急救费用。
2.挂床以受害人在住院期间有无接受实质性的检查及治疗为判定标准,结合医疗机构的住院病历及相关案情综合认定。挂床期间的住院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不予支持。
3. 赔偿权利人主张住院期间的外购药品、器械费用的,应当提供医喘及购药清单等证据证明该药品、器械与治疗侵权行为导致的伤情有关。
赔偿权利人主张出院后的门诊费及药品,器械费用的,应当提供医嘱、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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