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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依法严惩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刑事犯罪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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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依法严惩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刑事犯罪的通告
  • 制定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 发布日期:2020年02月0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2月09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依法严惩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刑事犯罪的通告


为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切实维护社会秩序,从严惩处妨害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刑事犯罪行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明知已经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在公共场所传播扩散或者故意隐瞒、谎报病情、接触史、旅居史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过失造成疫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违反国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罚。

二、殴打、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医务人员致轻伤以上严重后果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在医疗卫生机构随意殴打、辱骂、威胁、侮辱、诽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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