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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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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评估办法
  • 制定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党组
  • 发布日期:2020年08月1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8月10日效力级别:党群机构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党内规范性文件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增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建设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结合生态环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评估,是指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制定单位依照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客观调查和综合评价,提出完善制度、改进管理的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清理和评估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评估”原则,坚持经常清理与定期清理、专项清理与全面清理有机结合。制定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每年初对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和评估,并在三月底前将清理结果和评估报告报送厅法制机构,法制机构负责汇总并统一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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