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20年10月23日修正版)
- 制定机构: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0年10月23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10月23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20年10月23日修正版)
(2011年9月26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12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6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0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二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根据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劳务派遣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等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区、县(市)人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中央直属(含部队)、省直属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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