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黑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黑龙江省财政厅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15日文书字号:黑财库〔2020〕41号
- 生效日期:2020年12月15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黑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财库〔2020〕41号
有关金融机构:
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黑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和管理工作,保障政府债券顺利发行,结合近年来黑龙江省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工作实际,现将修订的《黑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管理,维护申请人和承销团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83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20〕3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以下简称“承销团”)组建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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