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牡丹江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的决定
- 制定机构: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0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11月07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牡丹江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2年9月15日牡丹江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3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牡丹江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牡丹江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修改为“其他生产经营者”。
二、将第四条、第五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四条,修改为:“餐厨废弃物管理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
“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的具体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删去第八条中的“和行业管理内容”。
四、将第九条修改为:“餐厨废弃物的收运、处置实行特许经营。”
五、将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分别改为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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