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 法规标题: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2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2018年5月11日大庆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2022年10月14日大庆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22年11月3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政府主导、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多方参与、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治理体系、公共安全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鼓励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如果您想查看法规全部详细内容,请登录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