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洛阳市养犬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0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洛阳市养犬管理条例
(2022年8月26日洛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文明和谐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养犬管理遵循严格限制、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依法管理、基层组织参与、养犬人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本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
重点管理区为市、县、区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重点管理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扰民伤人事件处置、重点管理区内犬只准养登记等工作,查处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重点管理区无主犬只、流浪犬只的控制和收缴,依法查处违规携犬进入公园、广场以及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牵引、不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等影响城市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登记、检疫和疫情监测,依法对犬只诊疗防疫和犬尸无害化处理进行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诊疗机构等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依法对犬只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宣传狂犬病预防、救治知识,组织人用狂犬疫苗的预防接种和狂犬病患者的医疗救治,对人患狂犬病疫情进行监测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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