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 制定机构: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3年01月0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1月06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22年8月17日南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南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共同做好保护工作。”
三、将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四、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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