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 法规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
  • 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1994年05月1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4年05月12日效力级别:法律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二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补充规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第五项修改为:“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第二十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或者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对第二十四条作以下修改:

(一)第一项修改为:“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或者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

(二)第四项修改为:“利用会道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增加一项规定,作为第六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增加一项规定,作为第七项;“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假释、保外就医和其他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

(五)增加一项规定,作为第八项:“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第三十一条增加一款规定,作为第二款:“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壳的,收缴其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的罂粟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