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检察院、青海省公安厅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规定
- 制定机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检察院、青海省公安厅
- 发布日期:1998年01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8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检察院、青海省公安厅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规定
(1998年发布)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趋势,以及我省的社会治安状况,为更有力地打击盗窃犯罪活动,现对我省盗窃犯罪数额标准做如下规定: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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