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科技厅、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监察厅、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沈阳军区联勤部卫生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辽宁省总队转发卫生部等七部(委、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
- 制定机构: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监察厅、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沈阳军区联勤部卫生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辽宁省总队
- 发布日期:2007年05月17日文书字号:辽卫函字(2007)206号
- 生效日期:2007年05月17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科技厅、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监察厅、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沈阳军区联勤部卫生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辽宁省总队转发卫生部等七部(委、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7〕206号)
各市卫生局、科技局、公安局、监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沈阳军区驻辽宁省各卫生机构,省武警总队驻省内各武警部队:
现将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卫生部等七部门《通知》精神,针对当地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和措施,切实履行职责,严格监督管理,保障群众的就医安全。同时要按照省卫生厅等七部门《印发辽宁省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辽卫函字[2005]218号)所确定的工作目标、工作重点、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工作,巩固专项行动两年来取得的成果。
二、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在2005年、2006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五项重点工作内容的基础上,2007年重点做好以下三项工作:一是对辖区内所有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非法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未经审批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二是对辖区内其他所有医疗机构进行一次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三是加强对医疗广告的日常监测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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