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果洛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的决定
- 制定机构: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08年06月05日文书字号: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号
- 生效日期:2008年09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第1号
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果洛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的决定已于2008年4月23日果洛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8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2008年6月5日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 ,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2008年06月05日
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果洛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的决定
果洛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果洛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条例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民族文化素质,根据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条例第三条调整为第二条,修改为“义务教育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三、条例第五条调整为第三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优先发展义务教育,确保义务教育重中之重的战略地位。”
四、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调整为第四条,修改为“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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