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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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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 制定机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08年08月19日文书字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1号
  • 生效日期:2008年10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查看 第81号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由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8年7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查看 2014年01月08日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科技创新活动,提高城市的核心竞争力,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体系,以制度创新、机制创新推动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将自主创新作为城市发展的主导战略。

第三条

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应当充分体现促进科技创新的基本要求,并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科技项目等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制定深圳市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以下简称科技规划),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科技规划应当包括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目标、投入、关键技术与重大专项、政策措施等内容。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科技创新发展、科技政策与法规执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市、区政府实施科技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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