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 制定机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 发布日期:1998年08月2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8年08月29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1998年8月29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原则,为了加强在司法协助领域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司法保护
一、缔约一方的国民在缔约另一方的境内,在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方面享有与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的司法保护,有权在与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件下,诉诸缔约另一方法院和其他主管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机关,有权在这些机关提出请求或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亦适用于在缔约任何一方境内根据其法律成立的法人。
三、本条约所指的“民事案件”,亦包括经济、婚姻家庭和劳动案件。
第二条
司法协助的提供
缔约双方的法院和其他主管机关根据请求,并按本条约的规定,相互提供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
第三条
司法协助的联系途径
一、除本条约另有规定外,缔约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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