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沧州市中心支行、沧州市财政局、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沧州市纳税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 制定机构: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沧州市中心支行、沧州市财政局、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1年02月26日文书字号:2021年第2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2月26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沧州市中心支行、沧州市财政局、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沧州市纳税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2021年第2号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精神,决定废止《沧州市纳税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2019年第 2 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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