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协助执行机制的会议纪要
- 制定机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14日文书字号:沪高法〔2020〕583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协助执行机制的会议纪要
沪高法〔2020〕583号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执行协作,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了执行工作协作会,并形成如下纪要:
1.关于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冻结
人民法院冻结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的,应当向该股份公司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协助公示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人民法院要求冻结的股权予以公示。
2.关于批量送达协助文书时冻结顺序的确定
人民法院冻结股权的,应当以首先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协助公示通知书的冻结为生效冻结。
同一法院向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次送达多份协助公示通知书要求冻结同一股权的,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明确多份协助公示通知书的顺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此确定冻结顺序。
3.关于股权冻结后限制目标公司股权变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人民法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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