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深圳破产法庭关于加强个人破产申请与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 制定机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破产法庭
-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1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5月17日效力级别:法院文件
深圳破产法庭关于加强个人破产申请与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2年5月17日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破产申请,正确实施《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及时受理个人破产案件,公正、高效审查个人破产申请,防止个人破产程序滥用,防范破产欺诈行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个人破产申请,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善意,恪守承诺,充分、如实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申请人提出个人破产申请前,应当经过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的专门面谈辅导,并按照要求提交材料,完成申请个人破产信息采集表。
面谈辅导阶段的材料与陈述,经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提交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在破产申请审查阶段和破产案件审理阶段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予以采信,利害关系人有相反证据或者确有错误的除外。
申请人在面谈辅导中提供虚假、变造资料,申报不实信息,作虚假陈述或者误导性陈述,导致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查个人破产申请与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的辅导工作有效衔接,便利申请人申请个人破产,保障个人破产办理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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