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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破产处置涉税事项办理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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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破产处置涉税事项办理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 制定机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20年10月30日文书字号:苏高法〔2020〕224号
  • 生效日期:2020年10月30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破产处置涉税事项办理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苏高法〔2020〕224号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困境企业重整再生,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保障税收债权依法清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办理权限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其指定的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管理人授权委托书,以破产企业名义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二、税务查询与咨询

1.税务查询。管理人可以选择网上或现场方式,申请查询破产企业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接受处罚等涉税信息。

网上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按原债务人登录方式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申请查询。

现场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注销业务专窗(专区)申请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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