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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规范执行审计相关问题的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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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规范执行审计相关问题的工作指引
  • 制定机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2021年01月0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1月06日效力级别:法院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规范执行审计相关问题的工作指引


为充分发挥执行审计在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制裁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规范执行审计工作,有效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在总结各地法院实践探索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条

执行审计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运用审计的制度和方法,对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被执行人关联企业、被执行人实际控制或者持有控股股权的法人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等进行强制审查,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或线索,判断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执行调查措施。

第二条

执行审计原则上依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执行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依职权启动审计调查。

第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收到执行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可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

一.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的;

二.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的;

三.股东、出资人有出资未到位、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情形的;

四.有必要利用审计方法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其他情形。

执行法院依职权启动审计调查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并应对审计的必要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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