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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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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的决定
  • 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2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5年10月28日效力级别:法律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的决定
(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2023年9月2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在美国纽约联合国总部签署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同时声明:

一、根据《协定》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协定》规定的适用作出例外声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而言,《协定》的规定仅适用于在《协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之后收集和生成的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和海洋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方面的活动,不适用于在《协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之前收集或生成的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和海洋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的利用。

二、根据《协定》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协定》作出以下声明:

(一)根据《协定》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八条等规定,《协定》应仅适用于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协定》及其实施应不妨害国家的主权、主权权利或管辖权,包括与此有关的任何争端;根据《协定》建立的包括海洋保护区在内的划区管理工具不应包括国家管辖范围以内的任何区域,或者任何涉及国家主权、主权权利或管辖权主张的区域。基于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主权在任何情况下不受《协定》及其实施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其国家管辖范围以内区域的海洋权利在任何情况下不受《协定》及其实施的影响。

(二)根据《协定》第二条、第五条等规定,《协定》及其实施应妥善处理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之间的关系,与相关国际法律文书、框架和机构进行合作与协调,不损害相关国际法律文书、框架和机构的职责和运作。

(三)根据《协定》第四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协定》缔约方大会应尽所有努力协商一致通过决定和建议。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协定》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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