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计财司《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制定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
- 发布日期:2011年10月30日文书字号:新林翻印(2011)86号
- 生效日期:2011年10月30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计财司《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新林翻印(2011)86号
伊犁州、昌吉州、博州、巴州、克州、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塔城地区林业局,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农大实习林场:
现将国家林业局计财司《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规行函〔2011〕16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对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免税房产与土地单独划分,属于免税房产与土地应按照相关规定在年度内及时申报并办理免税手续。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国家林业局计财司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规行函〔2011〕168号)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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