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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税收服务、税收协助、信息共享、监督保障等税收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税收保障工作坚持政府领导、财税主管、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工作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收保障措施,提供必要的场所和人力物力支持,将税收保障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各级税务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税收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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