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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林区法院案件管辖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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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林区法院案件管辖实施意见(试行)
  • 制定机构: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2017年09月1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7年09月12日效力级别:法院文件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林区法院案件管辖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推进林区法院改革,实现全省重点林区涉林案件集中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方案的批复》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方案〉和〈甘肃林区法院检察院司法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现就我省林区法院案件管辖问题,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子午岭林区法院在现管辖范围基础上,管辖太统崆峒山保护区管理局辖区内的各类案件。

二、小陇山林区法院管辖甘肃省小陇山林业实验局、小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和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辖区内的各类案件。

三、祁连山林区法院管辖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连古城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敦煌西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安南坝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盐池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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