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 制定机构: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2年08月28日文书字号:临政办发〔2022〕6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8月30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临政办发〔202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优化医保基金使用结构,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益,更好地解决参保职工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参保职工日常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1〕2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参加我市职工医保且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人员(含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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