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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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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制定机构: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9年04月25日文书字号:藏财税〔2019〕13号
  • 生效日期:2019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藏财税〔2019〕13号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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