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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崇左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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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崇左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条例
  • 制定机构: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10日文书字号:五届第11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9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查看 五届第11号
《崇左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条例》已于2023年6月15日,经崇左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3年7月27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查看 2023年08月10日
崇左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条例
(2023年6月15日崇左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农村留守儿童是指居住生活在本市农村且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者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四条

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应当坚持儿童利益优先、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关爱、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健全关爱服务体系、救助保护机制和考核评价机制,并将相关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和日常服务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社会力量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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