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减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 制定机构:青海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0年03月22日文书字号:青政〔2020〕26号
- 生效日期:2019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减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青政〔2020〕2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减轻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税收负担,改善生活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有关规定,现就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以下统称纳税人)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8000元(含)以下的,据实减征;8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8000元。
二、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选择一种身份享受减征税收优惠,多种身份不重复享受。纳税人年度内存在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一个所得类别享受减征税收优惠,两类所得不重复享受。
上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