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降低市区出租汽车起步价的通知
- 制定机构: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10日文书字号:市物发(2016)114号
- 生效日期:2016年10月10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降低市区出租汽车起步价的通知
市物发(2016)114号
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各区县物价局、交通运输局: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天然气调价收入的通知》(陕财办综〔2016〕17号)和《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取消天然气调价收入的通知》(市物发〔2016〕102号)文件精神,日前我市取消了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中0.45元/立方米的价格收入,现行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3.71元/立方米调整为3.26元/立方米。
依据我市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料(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经市政府同意,从2016年11月1日起(即日起至11月1日前计价器调表期间新旧两种价格并用),市区出租汽车每乘次起步价降低0.5元(不含非用天然气出租车)。即排气量1.8l(含1.8l)以下车型由现行起步价3公里9元降低至3公里8.5元;排气量1.8l以上车型由现行起步价2公里9元降低至2公里8.5元。
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高陵区、周至县、户县、蓝田县出租汽车行业的应对方案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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