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贵州省某***,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法定代表人: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俊端,贵州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玲,贵州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
原告:刘**,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被告: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原告刘**与被告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刘**于2...
原告: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小容,贵州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小容,贵州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胡**、周**申请执行胡**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胡**在赤水市鑫竹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应得工程款,赤水市鑫竹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诺在所欠胡**的工程款范围内分期支付给申请人。鉴于双方已达成执行...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先**的存款、收入9628.80元。如其存款、收入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其他财产。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单位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
本院在执行赤水市王***申请执行贵州赤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款本金25691.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2.00元及执行申请费285.00元,共计2...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申请执行赵**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款本金46843.1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86.00元及执行申请费603.00元,共计47932.10...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水市人***(2015)赤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4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支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