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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突尼斯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称“双方”),为进一步加强两国之间友好合作关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双方建立定期政治磋商制度,将根据需要和可能,在两国首都轮流举行高级官员...

    发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突尼斯共和国外交部
    发布日期:1996-12-30  实施日期:199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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