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函【1989】53号《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复函》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89】津高法行政字第4号“通知”一并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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