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北京市财政局、计委、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重新修订基本建设自筹资金审批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北京市财政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 发布日期:1989年12月15日文书字号:京财综字(1989)2352号
- 生效日期:1989年12月15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 效力状态: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计委、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重新修订基本建设自筹资金审批办法的通知
(1989年12月15日 京财综字[1989]2352号)
为加强对基本建设自筹资金的审查和管理,根据国家加强自筹资金管理的要求,现对本市基本建设自筹资金的审批办法重新修订如下:
一、审批范围:
1.凡本市全民所有制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用自有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由市计委直接安排年度计划的更新改造项目),不论采取什么方式建设,如:自建、合建、中外合资建设、参建等,都属于审批的范围,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基本建设自筹资金审批手续。
2.根据谁出资金谁报批的原则,本市单位自建或与本市单位合建的,要分别向各自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来源审批手续;属于本市与外省市合建的,本市部分除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手续外,并持外省市部分在取得其省市同级财政部门开具的资金来源证明书,由本市一方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来源审批手续;属于本市与中央单位合建的,除本市部分按上述原则报审外,中央单位部分也要由中央主管部门开具资金来源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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