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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爱尔兰政府经济、工业、科学和技术合作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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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爱尔兰政府经济、工业、科学和技术合作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爱尔兰政府
  • 发布日期:1986年05月0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6年05月08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爱尔兰政府经济、工业、科学和技术合作协定


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爱尔兰政府,为了进一步加强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两国间经济、工业、科学和技术合作的发展,并注意到欧洲经济共同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贸易和经济合作协定,议定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为加强两国间的经济、工业、科学和技术合作,并为迅速扩大这种合作的实施方式创造有利条件。双方应遵照各自国家的现行法律和规章,并考虑到各自承担的国际义务,努力促进两国经济关系的协调发展。

第二条

缔约双方应鼓励两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有关组织采取主动行动和措施,开展在经济、工业、农业、科学和技术等方面的多种形式的互利合作,并对两国公司、企业和其他有关组织间的业务交往和签订对双方有益的项目协议及其实施提供便利。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扩大下列领域内的经济合作和关系:

农业、畜牧业、渔业、食品及饮料加工、电子和计算机软件、消费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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