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抚州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9年04月29日文书字号: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0号
- 生效日期:2019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第40号
《抚州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已由2019年1月10日抚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2019年04月29日
抚州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
(2019年1月10日抚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保护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区)城市建成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或者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本条例第三条规定区域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和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二)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
(三)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四)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五)集贸市场、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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