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北京市经委、财政局、工商行北京分行关于消化吸收和技术开发重点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的规定
- 制定机构:北京市经委、财政局、工商行北京分行
- 发布日期:1988年08月1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8年08月1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北京市经委、财政局、工商行北京分行关于消化吸收和技术开发重点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的规定
(1988年8月11日)
各总公司(局):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利用经济杠杆管理好消化吸收和技术开发重点项目,经研究决定,对(84)京经科字第623号文((84)财工管字第781号、(84)京工商银发字第171号)《关于技术开发重点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的规定》作必要修改,现将修改后的规定通知如下:
1.实行合同管理的项目系指列入市经委计划的新产品开发、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国产化、新技术推广应用等项目。
2.项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一律实行合同管理,合同书的格式见附表一。
3.签定合同各方为:委托单位(甲方)市经委、市财政局;承担单位(乙方)企业、研究院、所或总公司(局)等;保证单位(丙方)各总公司(局);贷款单位(丁方)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信托投资公司。
4.甲方将技术开发重点项目经费存入丁方,作为资助乙方贷款基金,丁方按照甲、乙、丙、丁四方签字盖章的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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