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科威特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9年12月2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9年12月25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并在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彼此间的经济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1、建设和建筑工程;
2、化工工程;
3、石油、天然气的勘查和勘探;
4、轻工工程;
5、医疗卫生;
6、农业;
7、公共工程;
8、缔约双方商定的其他经济合作领域。
第一条
所述经济技术合作,可采取如下方式执行:
1、承包工程;
2、提供技术服务;
3、举办合营企业;
4、培训技术人员、交流技术经验;
5、缔约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条
缔约双方在必要时,可根据本协定规定的上述条款签订有关协议。
第四条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现行的法律和规定,对缔约另一方的人员和公司,在办理出入境签证、劳动许可证、公司注册等方面提供方便,以便其顺利地实施所承担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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