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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公务旅行签证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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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公务旅行签证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8年06月0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8年07月07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公务旅行签证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8年6月7日生效日期1988年7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进一步发展和加强相互关系,就互免签证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一方公民持有本协定第二条所列的旅行证件之一者,前往缔约另一方国土或通过缔约另一方国境时免办签证。

第二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如持有下列一种有效证件,可以享受本协定第一条的规定:

外交护照

公务护照

因公普通护照

海员证

(2)波兰人民共和国公民,如持有下列一种有效证件,可以享受本协定第一条的规定:

外交护照或外交部颁发的公务护照

内务部所属护照机构颁发的公务护照

带“s”字母的普通护照

海员证

飞行员证

第三条

缔约一方应通过外交途径向对方提供本协定第二条所述的旅行证件样本。

缔约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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