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关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换文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6年11月1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7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关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换文
【实施时间】 1997.07.01
中方复照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阿拉伯埃及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五日第164号照会,内容如下: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确认,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阿拉伯埃及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及其领事官员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三、双方将本着协商合作的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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