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2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1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
(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9月28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旅游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殡葬管理工作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的殡葬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殡葬事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六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边远高山等暂不具备实行火葬条件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划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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