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海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的换文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4年10月1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4年10月19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海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4年10月19日生效日期1984年10月19日)
(中方去文)
我荣幸地提及近期我们两国政府代表就免除海运船舶税收的会谈,这将有利于更好地发展我们两国间日益增进的贸易活动。同时,我谨确认作为上述会谈结果所达成的下述谅解:
第四条
两国政府中任何一方可以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于次年一月一日起终止本协议。
在收到阁下关于智利政府可以接受上述条款的照会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认为,该照会和阁下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对这一问题的一项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吴学谦
(签字)
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九日于北京
(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部长吴学谦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阁下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九日的照会,内容如下:
“我荣幸地提及近期我们两国政府代表就免除海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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