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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哥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多哥工作的议定书(于二○○三年-月十七日在洛美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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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哥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多哥工作的议定书(于二○○三年-月十七日在洛美签字)
  • 制定机构:多哥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2003年01月1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3年01月17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哥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多哥工作的议定书(于二○○三年-月十七日在洛美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多哥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多方”),为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多方的要求,中方同意派遣由21人组成的医疗队(以下简称“医疗队”)赴多哥从事医疗工作。具体科别详见附件。

第二条

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多方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防病、治病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或举办短期培训班,培训多方医务人员,交流并传授经验和技术。

第三条

医疗队的工作地点分别设在洛美中心医院附属救济医院和卡拉—东戴地区中心医院。

第四条

中方的义务:

1.负责提供医疗队员赴多哥的国际旅费;

2.负担医疗队员在多哥期间的工资和伙食费;

3.为医疗队工作的需要,每年无偿提供45万元人民币的药品、器械,并负责运至多哥。这些药品和器械由医疗队在多哥主管部门监督下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多方的义务:

1.负责提供医疗队工作所需的药品、器械、医用辅料和化学试剂等;

2.负责提供医疗队员回国的国际旅费;

3.负担医疗队员在多哥期间的住房(包括家具、电冰箱)和国内电话费;

4.为医疗队员提供交通工具(包括司机、汽车和油料);

5.免除医疗队员在多哥期间的一切直接税款及中方运往多哥的药械和其它物品的各项税捐。

6.负责办理中方提供给医疗队使用的药械和其它物品的报关手续及境内运输(含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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