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河南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 制定机构: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17年04月1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7年04月19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89年6月10日河南蒙古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9年11月1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4月29日河南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5年4月1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河南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2016年10月21日河南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2017年3月31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是由黄南藏族自治州代管的河南地区的蒙古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县辖优干宁镇、宁木特镇、托叶玛乡、赛尔龙乡、柯生乡和多松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优干宁镇。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国,带领全县各族人民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社会进步、生态良好的民族自治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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