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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坝美旅游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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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坝美旅游区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16年05月2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6年05月27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坝美旅游区管理条例
(2016年3月16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6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南坝美旅游区(以下简称旅游区)的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旅游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旅游区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区是指以广南世外桃源坝美景区为核心,包括坝美旅游集镇片区、普千地母历史文化传承地片区、那洞桫椤林片区、底先河谷漂流片区和九龙山森林公园及民居民俗文化传承片区。旅游区的具体范围由广南县人民政府划定,设置界标,予以公布。

第四条

旅游区的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坚持科学规划、依法管理、保护优先、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区的保护和管理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广南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旅游区的开发和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保护投资者和旅游区群众的合法权益。

旅游区内企业用工,应当优先招录旅游区内符合条件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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