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程序规定
- 制定机构: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09日文书字号:苏市监规〔2022〕5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1月09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程序规定
苏市监规〔2022〕5号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登记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规范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程序,保护企业名称合法权益,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名称争议是指企业认为已经登记的其他企业名称与本企业名称近似,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规定所称的申请人是指提起企业名称争议的企业,被申请人是指被提起企业名称争议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名称争议由被申请人的当前登记机关负责处理,登记注册部门负责承办,由法制部门对处理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被申请人的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企业名称争议作出行政裁决(以下统称企业名称争议处理)。
第四条
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在先合法权利、高效便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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