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与完善诉讼与仲裁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仲 裁作为非诉方式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的作用,促进多元化 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 厅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 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工作原则
健全完善诉讼与仲裁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必须紧紧依靠党 委领导,积极争取政府支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纠纷解决,充分发挥诉讼与仲裁的作用。同时,要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坚持 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依法支持仲裁并重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以诉讼与仲裁相衔接工作平台和机制建设为基础,充分调 动社会各界力量,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 做好诉讼与仲裁等非诉讼渠道的相互衔接,共同解决纠纷,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增强社会诚信,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服务经济与社会发展。
三、工作衔接内容
1.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立案前,除引导当事人到法院诉讼 服务中心进行调解外,也可引导没有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到泰安 仲裁委调解中心进行调解,或者到各县市区仲裁分会进行调解。调解达成仲裁协议后,提交泰安仲裁委处理;调解不成的,泰安仲裁委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通过其他合 法途径进行处理。
2.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民商事案件,涉及财产权益纠纷的, 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在取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委托泰安 仲裁委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泰安仲裁委依照仲裁规 则引导当事人进行仲裁确认,并由当事人撤回起诉。
3.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时,认为确有必要的,可按有关 规定邀请泰安仲裁委调解中心共同参与调解。对于仲裁调解后 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 者盖章后,由仲裁委依照仲裁规则制作裁决书、调解书进行确认。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 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执行。
4.人民法院要完善相关工作程序,对泰安仲裁委提交的当事人仲裁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申请,依法及时办理;对仲裁案件 申请财产、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在审查、处置中,与诉讼案 件保全保持同一标准。泰安仲裁委要注重仲裁文书质量,确保 仲裁裁决内容的可执行性。
5.加大仲裁案件执行力度,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基层人民法 院适宜执行的,可以按照相关法律程序指定执行。在执行中遇 到的有关问题,执行法院与泰安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进行沟通, 协调解决。
6.人民法院在审查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书时,发现泰安 仲裁委制作的仲裁文书内容存在问题的,可以向仲裁机构提出 相关司法建议。泰安仲裁委应当高度重视司法建议,研究分析 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方案并回复人民法院。
7.在审理涉及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时,要严格依法 履行司法审查职能,保证仲裁的公正与高效。人民法院也可调 阅仲裁机构的相关案卷材料,泰安仲裁委应当配合作出相关说 明或提供相应的庭审卷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七条、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仲裁裁 决的事项,部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对该部分不予执行;应当不予 执行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仲 裁裁决。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以就该 民事纠纷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8.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泰安仲裁委建 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通报交流相关信息, 部署总结互动工作。如遇到临时性的重要议题,可召开临时会议。每次联席会议后,双方就达成共识的议题形成会议纪要, 必要时印发全市法院系统和泰安仲裁委及分会。
9.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泰安仲裁委要定期互相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包括重要仲裁工作部署和举措、仲裁 案件相关情况统计和分析、仲裁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仲裁 裁决被司法审查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情况、对仲裁人员违法 违纪处理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及时沟通交流的事项等。对一些重 大、复杂、敏感,尤其是影响面广的涉仲裁民商事案件,双方 要及时沟通,相互配合,最大限度地化解纠纷,促进社会的和 谐稳定。
10.建立业务学习培训研讨交流机制。加强学习和培训,全 市两级法院与泰安仲裁委可以互相邀请对方工作人员参加法律 培训、学术研讨、工作调研等活动,共同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 素质和化解纠纷的能力。对民商事诉讼、仲裁中遇到的普遍性、 重大、疑难问题,特别是法律适用问题,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仲 裁委可以通过研讨会、专题会等形式共同探讨,统一法律适用尺度。
四、有关工作要求
11.人民法院在仲裁协议效力、证据规则、仲裁程序、裁决依据、撤销裁决审查标准、不予执行裁决审查标准等方面,要 尊重和体现仲裁制度的特有规律。要创新工作理念,更加注重 事前监督指导,通过座谈、交流、研讨论证等方式切实加强诉 讼与仲裁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仲裁制度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优势。
12.泰安仲裁委要加大仲裁宣传力度,进一步完善仲裁规则, 推进仲裁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仲裁制度的优势, 努力把民商事纠纷引导到仲裁途径解决。仲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与人民法院沟通,主动协商解决。